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M-114-審簡附民-46-20250327-1
字號
審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林碧容 被 告 張吳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34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吳章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碧容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