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審簡-276-202502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嵐 選任辯護人 林逸晉律師 包盛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7 2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06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靖嵐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肆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陳靖嵐因需單親扶養5歲幼子,生活陷入困難,遂於民國113 年5月19日前某時上網尋找申辦貸款訊息,因而陸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自稱「陳緯俊」、「謝錦誠」之人聯絡,經其等表示為如欲成功貸得款項,需製作財力證明,遂請陳靖嵐提供所申辦金融帳戶之帳號,其等回將款項匯入,再由陳靖嵐提領繳回。陳靖嵐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任意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及密碼予他人,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縱申辦貸款也無此商業習慣,然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9日至31日間,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連線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分別稱:中華郵政帳戶、中信託銀行帳戶、王道銀行帳戶、將來銀行帳戶、連線銀行帳戶)之帳號以LINE傳送予「陳緯俊」、「謝錦誠」。嗣不詳不法份子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上開陳靖嵐之金融帳戶,再由陳靖嵐提領後將款項交予「陳緯俊」、「謝錦誠」。嗣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現被騙後報警處理,由警循線查悉上情(然本案無證據足認陳靖嵐交付、提供上揭帳戶時具有與「陳緯俊」、「謝錦誠」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所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一各被害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 ㈢中華郵政帳戶、中信託銀行帳戶、王道銀行帳戶、將來銀行 帳戶、連線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 ㈣被告與「陳緯俊」、「謝錦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 份。 ㈤被告陳靖嵐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項之規定,移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除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有關「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之用語,修正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外,其餘條文內容含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未修正,而無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非屬法律之變更,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條號規定。 ㈡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除被告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外,另增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而較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又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罪,不得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顧國家為防範洗錢所對金融帳戶之管制,率爾 提供本案5個金融帳戶予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破壞金融秩序,且其提供之帳戶悉數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被害人實施詐欺,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遭騙而提供,犯後坦認犯行,與附表一編號1、6、9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約定分期賠償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至附表一編號10之被害人,因對賠償金額無法合致,而無法達成和解,其餘被害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致未達成和解,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目前在便利商店工作,月薪4萬元,大學畢業,單親,需要扶養5歲的子女,小孩父親沒有負擔扶養費用,因家暴而離婚,每月另需給付父母5,000至8,000元的生活費,目前借住朋友家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依據卷內資料,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何實際之犯罪報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情形業如前述。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之教訓,足使其生警惕之心,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確保被告履行其願賠償之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條件。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楊郁湜 113年6月2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被害人之子女,佯稱:需向其借貸金錢支付票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上午11時8分許匯款10萬元至連線銀行帳戶 2 陳昀羲 113年6月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蝦皮拍賣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下午4時21分、23分、25分許匯款9,999元、9,989元、9,999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3 成佩玹 113年6月2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台新銀行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金流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下午4時30分許匯款3萬66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4 陳加豐 113年6月1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被害人姪子,佯稱:因需款孔急,需借貸金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上午10時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將來銀行帳戶 5 陳勁甫 113年6月2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賣貨便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下午4時29分、34分許匯款8,234元、1,988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6 黃文課 113年5月28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為其子女,佯稱:因欲支付工程款,需借貸金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下午2時12分許匯款20萬元至王道銀行帳戶 7 翁儷庭 113年6月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中華電信、金融機構客服,佯稱:因費用有誤,重複扣款,需依指示確認帳戶身份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下午5時7分許匯款1萬123元至中信託銀行帳戶 8 陳政孝 113年6月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被害人之友人,佯稱:因需款孔急,需借貸金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下午4時3分許匯款1萬6,055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9 吳世烽 113年6月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車庫娛樂、金融機構客服,佯稱:訂單有誤,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 日下午4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10 王志強 113年6月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旋轉拍賣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下午2時3分許匯款31萬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11 李怡萱 113年6月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充拍賣網站、金融機構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3日下午5時8分許匯款9,999元至中信託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楊郁湜 (提告) 113年6月25日警詢(偵32725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32725卷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16頁至第124頁) 2 陳昀羲 (提告) 113年6月9日警詢(偵32725卷第128頁至第129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725卷第127頁、第133頁至第138頁) 3 成佩玹 (提告) 113年6月3日警詢(偵32725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照片(偵32725卷第145頁至第151頁) 4 陳加豐 (提告) 113年6月3日警詢(偵32725卷第161頁至第163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2725卷第155頁、第165頁至第179頁) 5 陳勁甫 (提告) 113年6月3日警詢(偵32725卷第184頁至第185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32725卷第183頁、第186頁至第193頁) 6 黃文課 (提告) 113年6月3日警詢(偵32725卷第196頁至第198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2725卷第195頁、第199頁至第212頁) 7 翁儷庭 (提告) 113年6月3日警詢(偵32725卷第217頁至第219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725卷第213頁至第215頁、第221頁至第222頁) 8 陳政孝 (提告) 113年6月3日警詢(偵32725卷第226頁至第227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725卷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28頁至第229頁) 9 吳世烽 (提告) 113年6月3日警詢(偵32725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2725卷第231頁、第237頁) 10 王志強 (提告) 113年6月4日警詢(偵32725卷第249頁至第253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725卷第239頁至第247頁、第257頁至第261頁) 11 李怡萱 (提告) 113年6月3日警詢(偵32725卷第269頁至第271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725卷第263頁至第267頁、第273頁) 附表三: 一、被告應給付吳世烽3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2日(如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以前給付7,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如已遵期給付至總額1萬5,000元時,吳世烽同意拋棄剩餘1萬5,000元之請求權。(以上款項逕匯入吳世烽指定帳戶)。 二、被告應給付黃文課1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12日(如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以前給付2,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如已遵期給付至總額5萬元時,黃文課同意拋棄剩餘5萬元之請求權。(以上款項逕匯入黃文課指定帳戶)。 三、被告應給付楊郁湜1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12日(如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以前給付2,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如已遵期給付至總額5萬元時,楊郁湜同意拋棄剩餘5萬元之請求權。(以上款項逕匯入楊郁湜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