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審簡-49-202502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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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瑄 選任辯護人 陳盈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669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81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宇瑄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黃宇瑄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前某時連線社群網站「instagra m」(下稱IG),參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id為「ermakov4985」舉辦之抽獎活動,經「ermakov4985」表示黃宇瑄抽中獎品,需留下聯絡方式並支付新臺幣(下同)398元運費,黃宇瑄留下聯絡方式並支付398元後,「ermakov4985」又將黃于瑄轉介予自稱為官方客服、LINE通訊軟體各暱稱為「張嘉偉」、「林志傑」等人聯繫,經其等表示因黃于瑄資格不符,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驗證才能領取獎品等語。黃于瑄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ermakov4985」、「張嘉偉」、「林志傑」要求其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顯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然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113年5月19日午5時許,依「林志傑」之指示,前往新北市○○區○○○街000號,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交予「林志傑」,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上開3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嗣「ermakov4985」、「張嘉偉」、「林志傑」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上揭帳戶內。嗣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現被騙後報警處理,由警循線查悉上情(然本案無證據足認黃宇瑄交付、提供上揭帳戶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一各被害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 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及富邦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 ㈣被告黃宇瑄與「ermakov4985」、「林志傑」之對話截圖各1 份。 ㈤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項之規定,移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除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有關「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之用語,修正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外,其餘條文內容含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未修正,而無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非屬法律之變更,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條號規定。 ㈡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除被告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外,另增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而較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又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罪,不得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顧國家為防範洗錢所對金融帳戶之管制,率爾 提供本案3個金融帳戶予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破壞金融秩序,且其提供之帳戶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被害人實施詐欺,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目前從事清潔工作,月薪萬多元,高中畢業,無需扶養之親屬,我與母親同住,母親有在工作,父母已離婚,我是單親家庭,目前無子女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依據卷內資料,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何實際之犯罪報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陳啟倫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55分許於網路遊戲中結識陳啟倫,並向陳啟倫佯稱,欲購買其遊戲帳號,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啟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9時38分許 2萬1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游晨瑀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58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游晨瑀,並向游晨瑀佯稱:欲領取中獎禮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游晨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8時53分許 3萬1,06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 歐陽宜君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8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歐陽宜君,並向歐陽宜君佯稱:欲領取中獎禮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歐陽宜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7時59分許 4萬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8時許 4萬4,108元 4 王紹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晚上9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傳送訊息予王紹宇,並向王紹宇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惟款項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王紹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10時43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 潘仲仁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晚上10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傳送訊息予潘仲仁,並向潘仲仁佯稱:欲以賣貨便方式購買商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潘仲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10時37分許 4萬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10時39分許 2萬2,985元 6 郭宣毅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某時許於網路遊戲中傳送訊息予郭宣毅,並向郭宣毅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郭宣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10時26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10時49分許 4萬1元 113年5月29日晚上10時50分許 2萬1元 7 龍奎瑜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上午10時29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龍奎瑜,並向龍奎瑜佯稱:欲領取中獎禮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龍奎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10時48分許 4萬1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8 林思妤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下午1時28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林思妤,並向林思妤佯稱:欲領取中獎禮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思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1時28分許 4萬9999元 郵局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1時47分許 3萬元 9 蔡靜儀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下午1時許於網路遊戲中傳送訊息予蔡靜儀,並向蔡靜儀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靜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1時54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10 張嘉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張嘉文,並向張嘉文佯稱:欲領取中獎禮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嘉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3時19分許 1萬5,977元 郵局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3時32許 7,997元 11 吳玉珊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下午3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傳送訊息予吳玉珊,並向吳玉珊佯稱:欲以賣貨便方式購買商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玉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14分許 4,998元 郵局帳戶 12 徐維妤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下午1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徐維妤,並向徐維妤佯稱:可參加抽獎活動,如欲領取中獎禮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徐維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32分許 4萬9,987元 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36分許 4萬9,117元 13 鄭旬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某時許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抽獎廣告,吸引鄭旬妤點擊連結,並向鄭旬妤佯稱:可參加抽獎活動,如欲領取中獎禮品,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旬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下午5時許 6,016元 富邦銀行帳戶 14 陳廷睿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傳送訊息予陳廷睿,並向陳廷睿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廷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晚上7時6分許 1萬元 富邦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1 陳啟倫 113年5月30日警詢(偵卷第87頁至第88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6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93頁至第95頁) 2 游晨瑀 113年4月30日警詢(偵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02頁至第106頁、第109頁至第112頁) 3 歐陽宜君 ①113年6月8日警詢(偵卷第121頁至第124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1頁至第84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17頁至第119頁、第125頁至第133頁、第139頁至第147頁) 4 王紹宇 ①113年5月30日警詢(偵卷第155頁至第156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1頁至第84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卷第157頁至第173頁) 5 潘仲仁 ①113年5月30日警詢(偵卷第187頁至第189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2頁至第84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卷第183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29頁) 6 郭宣毅 ①113年5月30日警詢(偵卷第237頁至第239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2頁至第8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存摺及提款卡影本(偵卷第241頁至第248頁、第251頁至第266頁、第274頁至第275頁) 7 龍奎瑜 ①113年6月7日警詢(偵卷第291頁至第292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2頁至第8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卷第283頁至第290頁、第295頁至第302頁) 8 林思妤 113年5月29日警詢(偵卷第312頁至第313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卷第310頁至第311頁、第314頁至第321頁) 9 蔡靜儀 113年5月29日警詢(偵卷第335頁至第33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卷第325頁至第326頁、第331頁至第333頁、第339頁至第341頁、第347頁至第355頁、第359頁) 10 張嘉文 113年5月29日警詢(偵卷第364頁至第367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卷第368頁至第371頁、第374頁至第380頁) 11 吳玉珊 ①113年5月29日警詢(偵卷第387頁至第388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2頁至第84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卷第386頁、第389頁至第390頁、第392頁、第395頁至第403頁) 12 徐維妤 ①113年5月29日警詢(偵卷第431頁至第435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2頁至第84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427頁至第429頁、第439頁至第442頁) 13 鄭旬妤 ①113年6月6日警詢(偵卷第449頁至第453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2頁至第84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447頁至第448頁、第454頁至第458頁) 14 陳廷睿 ①113年5月29日警詢(偵卷第413頁至第415頁) ②114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審易卷第82頁至第84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417頁至第4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