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M-114-審聲-13-20250313-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宸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58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二 五八號案件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六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 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 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58號竊盜案件,於民 國114年3月6日審理程序中,審判長有詢問告訴人書包及錢包放置之位置,而聲請人即被告林宸輝(下稱聲請人)於偵查中已爭執現金失竊之位置,且現金失竊之位置與聲請人是否為竊嫌之認定有直接關聯,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58號案件之被告,為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當事人,且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亦合於聲請期間,聲請人基於上述理由,以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敘明所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揭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之規定,併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