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M-114-審自-4-20250325-1

字號

審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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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劉邦健 上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被告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劉邦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劉邦健以被告等涉犯瀆職等罪嫌提起自訴 ,然其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其提出之刑事自訴狀1份附卷可稽;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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