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4-審訴-159-20250226-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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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富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江富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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