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4-審訴-362-20250326-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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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宛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28922號、第3011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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