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M-114-審附民-184-20250123-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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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黃崇庭 被 告 林柏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23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 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249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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