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M-114-審附民-19-20250103-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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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吳明儀 被 告 黃唯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2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