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M-114-審附民-220-2025031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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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呂立 被 告 陳毓霖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毓霖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呂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