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M-114-審附民-272-20250206-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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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9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0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1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徐逸蕙 林瀛盈 朱蘊欣 彭琬君 被 告 鍾文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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