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M-114-審附民-287-20250206-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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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鄭錫聰 被 告 黃一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120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有該公訴不受理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駁回裁定,並無礙被告提起一般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 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