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審附民-30-20250331-2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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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建邦 被 告 陳冠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月 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漏載,惟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原判決漏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漏載「被告 陳冠華 住詳卷」 「被告 陳冠華 住詳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