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審附民-378-2025022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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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蔡昀融 被 告 歐宗翰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124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 ,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