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M-114-審附民-430-20250328-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30號 原 告 徐炳安 被 告 胡可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956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可成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徐炳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