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審附民-485-2025022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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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李淑慧 被 告 周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015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 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二、本件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 第3015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 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