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審附民-485-2025022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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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李淑慧 被 告 周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015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 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二、本件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 第3015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 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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