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M-114-審附民-531-202503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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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黃瑜婷 被 告 黃冠樺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243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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