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M-114-審附民-538-20250306-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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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林沛玥 被 告 蔡惟信 李柏勳 劉承展 彭政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張琪森部分 ,尚在本院審理中,待本院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