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M-114-審附民-542-20250320-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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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2號 原 告 李山林 被 告 李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謝其成部分, 尚在本院審理中,待本院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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