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審附民-573-202503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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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73號 原 告 周霄雲 送達代收人 楊宜倫 訴訟代理人 郭峻容律師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黃世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28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 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