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M-114-審附民-591-202503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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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林桂玉 被 告 梁志業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梁志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雖因被告死亡 ,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然原告於書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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