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審附民-664-202503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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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64號 原 告 粘于甄 被 告 許沐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即114年度審簡字第47 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被告許沐茞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粘于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上開刑事案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1)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因原告表示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附卷可稽,參前規定及說明,於法應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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