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審附民-859-202503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59號 原 告 歐春貝 被 告 蘇俊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俊源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 易字第267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