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M-114-撤緩-1-20250106-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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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冠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3年度執聲字第1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前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以108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5年,於110年1月29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自110年1月29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2年4月13日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5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於113年11月4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110 年1月29日,以108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緩刑5年,該案於110年1月29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自110年1月29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而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間內112年4月6日、112年4月13日,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5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3年11月4 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是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