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M-114-易-102-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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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983 號、第41875號、第42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昭明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於本院訊問 時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見本院易字卷第114頁),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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