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4-簡上附民-5-20250326-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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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詹硯郡 被 告 林泓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7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