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M-114-簡附民-24-2025021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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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大維 訴訟代理人 黃睿暘 被 告 趙偉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7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