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簡附民-32-2025022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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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林睿紘 被 告 蘇柏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2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法官請假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由王惟琪審判長附記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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