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簡-160-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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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振文 顏鈞立 葉寬龍 張信宏 周柏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所為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高振文、顏鈞立、葉寬龍、張信宏、周柏成妨害 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4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認本案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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