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4-簡-307-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6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承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 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件所示之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貳仟 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承羲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上午5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前,在其所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本案租賃車輛)上,拾獲黃麗雲所遺失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上海銀行、本案信用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而將上開物品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  ㈡嗣將上開租賃小客車歸還後,旋騎乘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地點。其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利用前揭本案信用卡,得在特約商店內進行小額消費,並於額度內得自動感應消費方式,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使全家便利商店西站店店員與發卡之上海商業銀行誤認吳承羲為該卡之持有人,因而陷於錯誤,允其持本案信用卡消費交易,以此不正方法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商品,而取得無須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㈢其騎乘本案機車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地點,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持本案信用卡,並透過電子設備,在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商品之電子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位上,簽署如附件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黃麗雲真正簽帳消費之意,持向該特約商店即全家便利商店南陽店以行使,致該店員及發卡之上海商業銀行均誤認其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因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商品,足生損害於黃麗雲、上海商業銀行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本案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嗣黃麗雲接獲刷卡簡訊,發覺本案信用卡遭人盜刷,旋於112年10月23日上午5時58分,去電上海商業銀行辦理掛失。  ㈣其在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地點,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持用本案信用卡,並透過電子設備,在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商品之電子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位上,簽署不明之署名,用以表示黃麗雲真正刷卡消費之意,持向該特約商店即全家便利商店西站店店員以行使,致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誤信其為本案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進而同意其持本案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惟因本案信用卡前經黃麗雲辦妥掛失交易失敗而不遂。 二、案經黃麗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吳承羲對如事實欄一之(一)、(二)、(三)、 (四)所示之各該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指證相符,另就如事實欄一之(一)所示部分,並有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見偵卷第23頁至第29頁)、訂單明細(見偵卷第39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卷第41頁至第52頁)等件附卷可稽;於如事實欄一之(二)所示部分,並有上海銀行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7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卷第41頁至第52頁)、上海銀行113年4月15日上卡字第1130000039號函文(見偵卷第93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7日全管字第0989號函文及附件信用卡交易資料(見偵卷第99頁至第103頁)等件附卷可稽;於如事實欄一之(三)所示部分,並有上海銀行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7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卷第41頁至第52頁)、上海銀行113年4月15日上卡字第1130000039號函文(見偵卷第93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7日全管字第0989號函文及附件信用卡交易資料(見偵卷第99頁至第103頁)等件附卷可稽;於如事實欄一之(四)所示部分,並有上海銀行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7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卷第41頁至第52頁)、上海銀行113年4月15日上卡字第1130000039號函文(見偵卷第93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7日全管字第0989號函文及附件信用卡交易資料(見偵卷第99頁至第10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室公務電話紀錄(見偵卷第107頁)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全部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論罪:  ⒈事實欄一之(一)部分:   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偶然喪 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訊據告訴人黃麗雲於警詢中指訴,伊歸還本案租賃車輛後,尚不知本案信用卡及現金2,000元等物品,已脫離伊持有,而留置在本案租賃車輛內,直至收到本案信用卡遭他人刷卡消費之簡訊,始悉上情,足認告訴人不知其物在何地遺失。是核被告於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⒉事實欄一之(二)部分:   按信用卡「感應消費」功能之消費過程,持卡人並無輸入電 磁紀錄之行為,僅持信用卡感應消費,其合法使用該信用卡,由銀行端給付價款,特約商店則將商品提供予持卡感應消費之人。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交易,冒用持卡人名義,以拾得告訴人所有之本案信用卡向前述特約商店感應刷卡消費,致該店員及發卡銀行均陷於錯誤,以此不正方法取得無須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其於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⒊事實欄一之(三)部分:   按刑法第220條非罪刑之規定,僅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 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觸犯刑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無庸贅載偽造「準」私文書罪,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1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交易,持本案信用卡,透過電子設備,而在電子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位上簽署如附件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告訴人簽帳消費之意。其偽造如附件所示之署押而作成電子簽帳單之準私文書,並持以消費。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構成偽造準私文書之一部,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⒋事實欄一之(四)部分:   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交易,係持本案信用卡,透過 電子設備,並在電子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位上,簽署不明署押,以表示告訴人簽帳消費之意,而偽造電子簽帳單之準私文書。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一部,而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惟本案信用卡經告訴人辦妥掛失交易失敗而不遂,核被告於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罪數:  ⒈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一)所示之侵占遺失物犯行,與嗣 後所為如事實欄一之(二)至(四)所示詐欺取財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三)至(四)所示犯行,乃以一行 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名,均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皆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於如事實一之(四)所為,因其著手詐欺取財而不遂, 衡其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得告訴人前述遺失物 後,不思物歸原主,反而侵占己有,之後持本案信用卡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地點,先以靠卡感應消費,再另以盜刷行為,並於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時、地,偽造前述署押而為電子簽帳單之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恣意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紊亂信用卡使用之金融交易秩序,誠值非難。又其於偵查中坦認犯行,然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伊之損害,惟念及被告於各該犯行所得非鉅,兼衡以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併就宣告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就有期徒刑、拘役及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及不予沒收之理由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三)所示之犯行,其在電子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位上,簽署如附件所示之署押,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03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四)所示之犯行,因當次交易失敗,該特約商店未留存該次電子簽帳之影像資料,亦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99頁至第103頁),堪認此部分署押業經滅失,毋庸併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㈡被告於事實一之(一)所示之侵占遺失物犯行,其拾獲告訴 人遺失之本案信用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及現金2,000元等物品,固認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告訴人於偵查中指稱:除身分證、健保卡業已取回外,其餘物品均已不見等語(見偵卷第81頁),堪認此部分失物業已發還告訴人,至上開信用卡及駕駛執照部分,則審認告訴人非不可再向專責機構申請重發,如予沒收,則難認有刑法之重要性,故僅就被告所侵占之遺失物現金部分,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被告於事實一之(二)至(三)所示之犯行,獲得如附表二編號1「刷卡購買物品及其價值」欄所示之免予付款45元之財產上利益,及獲取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GA點數5,000點(財物價值5,000元) ,該等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均應予已沒收,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7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339條之1第2項、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即宣告刑 1 事實欄一之(一) 吳承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之(二) 吳承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之(三) 吳承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之(四) 吳承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與地點 刷卡購買物品及其價值(新臺幣,下同) 交易成功與否 電子簽帳單上偽造署名 1 民國112年10月23日上午5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西站店 黃金芝士熱狗、熱狗麵包 交易成功 價值45元 2 112年10月23日上午5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南陽店 GA點數5,000點 交易成功 如附件所示之署押壹枚(見偵卷第103頁) 價值5,000元 3 112年10月23日上午6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西站店 GA點數5,000點 交易失敗 不明之署名壹枚(惟未留存影像檔案而滅失,見偵卷第99頁至第103頁) 價值5,000元 附件:(見偵卷第103頁所示資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