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M-114-簡-32-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子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陶子瑜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陶子瑜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一己 身心健康,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所為非是;又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以及依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之記載,被告除本案外尚有販賣毒品等前案之素行狀;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所自述從事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34頁)在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1 綠色粉末3袋(含3袋3標籤1膠帶之實秤毛重:6.5070公克、淨重:3.4140公克)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34頁)。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595號   被   告 陶子瑜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陶子瑜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2時2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3包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2月16日2時2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07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陶子瑜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3包,除因鑑驗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吳怡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鍾承儒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 鑑定結果 毒品咖啡包3包 毛重6.5070公克,淨重3.414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