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M-114-簡-383-2025021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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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5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對他人 財產權之尊重,並造成店家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除所竊得之財物已返回告訴人康竣崴外,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2,000元,告訴人表明不追究被告責任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3頁、調偵卷第13頁),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其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竊得之財物,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故依上揭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027號 被 告 陳淑恩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送達○○市○○區○○路00巷00之0 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淑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2日晚間8時4分許,在玩租格格(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0樓0室)趁店家不備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心動馬卡龍搪膠臉吊飾」1個,得手後未至櫃台結帳,逕行離開現場,致店家共損失新臺幣1,900元。嗣店長康竣崴發現上開物品失竊後,調閱店內監視器後發現上情,遂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康竣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淑恩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康竣崴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遭竊商品照片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業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8月16日民事庭調解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各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呂俊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瑜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