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簡-47-202503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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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孝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6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孝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孝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產權益之侵害,實有不該,值得非難,並考慮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表示有與被害人和解之意願,嗣後竊得物品已有返還被害人之情形。再考量被告無其他前科,素行非差,並審酌被告自述大學肄業、從事人事顧問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偵字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物,應屬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然 因竊得之物品業經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證(偵字卷第5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6164號 被 告 何孝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孝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25日晚間8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無印良品公司)松高門市內,徒手竊取該店主管藍偉倫所管領並陳列在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以步行方式逃離現場。嗣經藍偉倫發覺遭竊,隨即偕同其他店員追至店外將其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藍偉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孝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藍偉倫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台灣無印良品公司松高門市113年9月25日客戶商品購買明細單、財物損失明細、交易紀錄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9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查獲、贓物及監視器畫面翻攝照片共2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何孝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已合法歸還予告訴人藍偉倫,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憑,爰不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昱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品名 單價(新臺幣) 數量 總價 1 空間芬香油60ml 299元 4 1,196元 2 空間芬香油180ml 599元 14 8,386元 3 空間芬香油用藤枝(60ml*5、180ml*4) 99元 9 891元 4 幼兒長袖連身衣 590元 2 1,180元 5 身體乳液 390元 2 780元 6 帆布兩用托特包 590元 1 590元 總計 13,0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