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M-114-簡-551-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書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撤緩偵字第85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簡字第291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 白犯罪,本院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書逸因過失犯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周書逸應注意含有Lidocaine、Prilocaine、Tetracaine西 藥成分之「PROAEGIS」蛋白膏(下稱本案蛋白膏),屬於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禁藥,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且依其智識及經驗程度,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1年9月12日11時32分前某時,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使用帳號「popo900405」刊登標題為「【紋繡必備】紋繡紋身紋眉紋唇刺青 會員刻製賣場」、內容為以每條單價新臺幣(下同)65元之價格販售供舒緩紋繡使用但未經核准之本案蛋白膏之訊息,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並供不特定人下單訂購。嗣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同年月15日16時26分許,以455元之價格購買本案蛋白膏7條送驗,驗出Lidocaine、Prilocaine、Tetracaine等成分。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書逸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偵卷第17至18頁,訴字卷第57頁),核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1月16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10200463D號函(她字卷第9至10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9月23日蝦皮電商字第0200923017J號函暨所附帳號「popo900405」註冊資料(他字卷第11至13頁)、蝦皮購物網頁列印資料(他字卷第17至19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他字卷第21至25頁)、出借名義供被告申辦帳號「popo900405」之案外人林頎宴出具之陳述意見書、與被告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合作契約影本(他字卷第27至36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警方等查緝人員就有關販賣禁藥、偽藥之案件,為求人 贓俱獲,而向犯罪嫌疑人購買禁藥者,雖無實際購買之真意,但該嫌疑人如已有販賣故意,且依約攜往交付,即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惟此時購買者原無買受意思而為虛與買賣,事實上雙方不能真正完成買賣禁藥之行為,應僅論以未遂罪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販售未經核准之本案蛋白膏之訊息,已認定如前,然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係為加強監控違規廣告及查核非法管道賣藥計畫,並於查悉被告販賣之產品涉有非法之嫌,始向被告購買,是衛生局人員本無實際購買之真意,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該次販賣顯處於未遂階段,而藥事法第83條又無處罰過失販賣禁藥未遂之規定,則被告之行為應僅構成因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因過失 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同條項之因過失販賣禁藥罪,容有誤會,惟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之罪名(訴字卷第56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逕予更正。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其所持有之 商品具禁藥成分,竟疏未注意而仍於網站上刊登販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於偵、審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參以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訴字卷第11至42頁)所示之素行情形;兼衡酌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油漆、清潔,月收入約20,000元至30,000元,離婚、有未成年子女1名由生母照顧,母親腦瘤需進行手術而仰賴被告照顧之生活狀況(訴字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出售本案蛋白膏7條之價金455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 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檢附繕本1份。 本案經檢察官劉忠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