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M-114-簡-637-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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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智中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黑橘色外套壹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智中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心生貪念,徒手竊取2ND STREET台北西門店內陳列之商品即黑橘色外套1件得手後離去,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權,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業工、經濟狀況勉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查被告竊得告訴人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黑橘色外套1件 (價值新臺幣600元),雖未扣案,仍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告訴人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裁判確定後,仍得就執 行沒收之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相關規定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依裁判書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性法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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