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M-114-簡-659-2025031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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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49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凱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彈貳顆、電子加 熱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於如 附件當事人欄被告住所所載之恆公路更正為恒公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凱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侵害社會法益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另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彈2顆、電子加熱器1支,因送驗確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陽性反應,且量微無法秤重析離,均屬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493號 被 告 張凱傑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0號 居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137巷5 樓A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張凱傑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間,用通訊軟體以新台幣3000至3500元之價格.向暱稱「黃吸舔420草地狀元」之人購買大麻煙彈2顆,而持有之。嗣於同年7月30日14時28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A室查獲,並扣得大麻煙彈2顆、電子加熱器1支。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凱傑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刑案照片資料2頁。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菸彈2顆,經送交鑑驗結果,發 現有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電子煙彈2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姜沅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