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聲保-15-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綸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5、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