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聲保-1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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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躍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躍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躍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8年5月27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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