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聲保-18-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秋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秋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秋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及定應執行刑,前經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受刑人所執行該案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在卷可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柏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