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M-114-聲保-2-202501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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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誌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誌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1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95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所列文號為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5160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