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聲保-25-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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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若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若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若槿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8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確定,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30146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經核上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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