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聲保-26-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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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軒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暨裁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