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聲保-2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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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偵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偵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徐偵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86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