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M-114-聲保-28-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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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文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文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盧文昌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880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