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M-114-聲保-31-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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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囿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囿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 訴字第2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1年4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5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