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M-114-聲保-32-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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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勝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勝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勝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2年,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9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9294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