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聲保-36-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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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宗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