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M-114-聲保-38-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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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佳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 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佳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佳靜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定 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