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4-聲保-4-202501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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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綜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綜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綜仁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7年2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942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 第2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4月(共4罪)、6月、3年6月確定;因②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③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3案復經本院以109年聲字第9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有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復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2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前揭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