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M-114-聲保-41-202502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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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韋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韋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韋澤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於入監服刑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同年月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先前所犯詐欺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於入監 服刑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同年月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先前所犯詐欺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4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8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32271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重新核算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